其其格 範德銀 白紅霞
  本報訊(記者其其格 範德銀 通訊員白紅霞)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在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中,監督糾正一起不當假釋案,維護了刑罰變更執行的公平公正。
  吳永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興安盟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3年12月27日被裁定假釋。不久,保安沼地區檢察院接到被害人家屬舉報,稱吳永生在監獄提請裁定假釋期間,違反監規毆打他人。該院核查後發現舉報屬實,吳永生不符合假釋條件,於是向興安盟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撤銷假釋裁定,收監執行剩餘刑期。但法院維持了原裁定。
  保安沼地區檢察院遂將此案上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自治區檢察院經審查後,向自治區高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撤銷興安盟中級法院不當假釋裁定。自治區高級法院經研究同意檢察建議,責成興安盟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此案。興安盟中級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撤銷罪犯吳永生的假釋裁定,收監執行剩餘刑期。  (原標題:內蒙古監督糾正一起不當假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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